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会所如何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会所如何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商品房时,作为配套设施在住宅区内建造会所,为业主提供健身、娱乐、游泳、商务、餐饮等配套服务已很普遍,那么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区内建造的会所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税基本规定
(一)房产税由谁来缴纳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如何缴纳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完成了某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造,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造价15亿元,其中300平方米暂作公司办公之用;600平方米对外出租,年租金80万元。计算A公司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减除幅度为20%)。
解析: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对A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需缴纳房产税,但作为自用和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A公司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450×(1-20%)×1.2%=4.32万元;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80×12%=9.6万元。
二、会所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业主共有的会所
1、经营性会所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主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商品房时,作为配套设施在住宅区内建造了会所,归业主共有,会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造价1500万元,其中300平方出租给某健身俱乐部,年租金30万元,其余自营,会所由物业代管(减除幅度为20%)。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会所的房产税应由物业缴纳,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1050×(1-20%)×1.2%=10.08万元;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30×12%=3.6万元。
2、非经营性会所免税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非经营性会所、物业用房等设施可以免征房产税。
(二)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因此,开发商拥有房屋产权的情形很普遍,此情形下,房产税的缴纳应按以上规定区分自用和出租,分别按从价、从租计征规定计算缴纳。
1.旅行社为客户取消代订的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已预订机票发生退票的,由于航空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征收增值税。旅行社收取的退票费中转交给航空公司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旅行社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我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在外卖平台销售外卖食品,同时向消费者收取了支付给外卖平台的服务费和配送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向消费者价外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配送费属于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企业A的项目被B承包了,并以A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初期场地设备均由A提供,后面由承包人B自行新建厂房及重新购置设备,不再使用该公司的场地设备。A收到的承包费(前期包含场地设备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A与B属于承包经营关系,A收取的承包费按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其他经营权缴纳增值税。
4.公交公司向学生无偿赠送公交充值卡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交公司向学生无偿赠送公交充值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的纳税人范围有哪些?如何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系统”的使用对象包括已在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区内其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包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到辖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自2017年12月1 起,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辖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利用税控盘或金税盘数字证书登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地入口”,填写办理《外管证》的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合同等涉税资料电子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互联网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即可。
7.请问加油站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加油站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8.我公司纳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请问我公司缴纳税款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或确认期限有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内部授权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12.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所以,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7起骗税和虚开典型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多措并举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近期,各地税务机关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中成功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保持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有力营造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将7起骗税和虚开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2017年3月,北京市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处北京“11·0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出借2户涉案企业手机代理资质,制造正常购货假象,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赖某等人利用票货分离、变更品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资金流等方式向河北、天津等地166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份,涉及金额35.5亿元,税额6.0亿元。北京市国税局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016年7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国税局成功查处江西“6·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景德镇名门商贸有限公司、景德镇远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宝平商贸有限公司三户企业,在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加工能力、无员工、无运输行为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接受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AU99.99标准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累计向下游企业虚开货物品名为“废铜”“废钢”“煤”等增值税专用发票455份,涉及金额4.41亿元,税额7497.89万元。景德镇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016年4月,甘肃省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4·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以韩某、张某为实际控制人的两个虚开团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68份,涉及金额2.33亿元,税额0.34亿元;同时,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广东、河南等18省32市的7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88份,涉及金额1.92亿元,税额0.27亿元。甘肃省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
2017年3月,四川省遂宁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4·27”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杨某、王某某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57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短期内大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该团伙累计为他人虚开品名为“钢材”“木方”“建材”等增值税普通发票4466份,涉及金额3.91亿元,税额1173万元。遂宁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7月,海南省国税局成功查处海南华泰丰投资有限公司骗税案。经查实,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接受亳州某家私有限公司及石泉县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涉及金额2062万元,税额351万元。同时该公司在没有实际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套取有关出口报关信息,变造虚假出口单证,虚开出口发票42份,分17批次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09万元。海南省国税局追缴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09万元,处一倍罚款,依法停止该公司出口退税权三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016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河北天一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哆哺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左祥商贸有限公司三户企业团伙骗税案。经查实,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犯罪团伙在购货、开票、报关、结汇、申报退税等环节分头操作、相互配合,采取异地购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1518万元。石家庄市国税局追缴三户企业出口退税款573万元,不予退税905万元,视同内销补征税40万元,并依法停止三家企业出口退税权三年。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
2017年初,河南省许昌市国税局成功查处许昌晶莹工艺品有限公司骗税案。经查实,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许昌晶莹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工合作,团伙作案,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他人出口报关数据,通过买单配票、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350万元。许昌市国税局追缴许昌晶莹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款2350万元,处一倍罚款,拟依法停止该公司出口退税权三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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